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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浙江省药械采购中心 发布时间: 2019-07-16 阅读次数:19289

浙医保联发〔2019〕8号


   各在杭省级公立医院:

   现将《浙江省省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7月1日


 信息来源:浙江省医疗保障局网站



浙江省省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三医联动”、“六医统筹”,巩固破除以药补医成果,持续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加快建立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运行机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意见》(发改价格〔2016〕1431号)和《浙江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浙政发〔2016〕1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积极稳妥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同步强化价格与医疗、医保、医药等相关政策衔接联动,逐步建立分类管理、动态调整、多方参与的价格形成机制。

   二、基本原则

   (一)总量控制。严格控制医药费用增长,确保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负担总体不增加。

   (二)结构调整。通过压缩不必要药品和医用耗材使用量、控制不必要检查检验等腾出空间,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确保医疗机构良性运行。

   (三)有升有降。降低偏高的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和检验等价格,提高偏低的技术劳务型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四)逐步到位。循序渐进、分步实施,腾一次、调一次,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

   三、主要目标

   通过改革,进一步强化省级公立医院功能定位,鼓励其开展高难度手术,优化病种收治结构,更好地实施分级诊疗政策;进一步优化医院收入结构,提高体现医务人员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项目收入占比,降低药品、医用耗材、检查、检验收入占比;进一步完善激励机制,促进医院建立合理用药、合理诊疗的内在激励机制。

   四、实施范围

   在杭13家省级公立医院,其他省级公立医院按照属地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执行。

   五、改革内容

   (一)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共11类、938项,其中价格提高项目879项、价格降低项目59项(详见附件)。

   (二)取消医用耗材加成。取消可单独收费医用耗材加成政策,实行零差率销售。

   (三)腾空间要求。引导各省级公立医院着重向使用环节要空间,通过压缩不必要药品和医用耗材使用量、控制不必要检查检验等腾出空间。按照改革后医疗服务项目提价增加收入部分的1.1倍确定各医院承诺腾空间量。各医院据此制定按项目、按时间的详细计划。

   六、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涉及面广、影响大、情况复杂,关系广大群众切身利益。根据省政府统一部署,省医保局会同省卫生健康委,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统筹协调,积极稳妥推进,确保改革落地生效。

   (二)细化责任分工。省医保局负责牵头制定改革方案,按规定将调整后的医疗服务价格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制定出台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等政策。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加强医疗行为监管和医疗费用监测等工作。各省级公立医院院长是本院改革工作第一责任人。

   (三)加强全程监管。按照“控总量、调结构”要求,落实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与各省级公立医院签订腾空间责任书。建立动态监测评估制度,各医院每月将实施情况及时报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实施动态监测和预警。建立考核制度,综合运用经济手段和行政措施推进改革。

   (四)强化宣传引导。加强政策解读、宣传和引导,准确解读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政策措施,及时解疑释惑,回应社会关切,接受社会监督,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五)及时跟踪监测。各省级公立医院要密切关注改革方案实施情况,及时反馈执行情况,配合做好政策解读和评估工作。各相关部门对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要及时研究分析,提出解决措施。建立应急处置预案,第一时间研究处理社会反映的问题。

  

附件:省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明细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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