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药品企业配送行为,更好服务临床药品安全、便捷、高效供应,根据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有关精神,按浙江省医疗保障局统一部署,现就浙江省药械采购平台交易药品配送关系建立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合格药品配送企业要求
(一)资质要求
1.药品经营许可证。
2.营业执照。
3.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二)报名程序及要求
1.递交企业资料。符合资质要求的配送企业(包括自行配送的生产企业),均可报名参加我省药械采购平台交易药品配送工作。平台内已递交相关材料的企业,无需重新递交;资质尚不合格的请及时做好维护和澄清工作。
2.选择配送区域。递交企业资料的配送企业,应在浙江省药械采购平台选择承诺配送区域,选择配送区域的企业即视同已报名参加网上药品配送。生产企业自行配送的,无需进行配送区域选择。药品承诺配送区域分为浙江全省区域、设区市区域、县(市、区)区域三类。配送企业可根据本企业的实际配送能力承诺可配送的范围。集团型配送企业的配送区域取各单体公司选择配送区域的合集。
3.公示公布。对报名的配送企业,结合药品基础库等信息进行核对并网上公示,无异议的,纳入浙江省药械采购平台合格配送企业名单。原则上新的配送企业应在配送关系建立后3个月内,完成ERP系统与我省药械采购平台系统的对接工作,届时未完成对接的企业,将暂停其配送资格直至对接完成。
二、药品配送关系的建立
药品生产企业(含视同生产企业投标人,下同)通过浙江省药械采购平台自主选择一定数量的合格药品配送企业,承担本企业在线交易产品在浙江区域内的配送工作。鼓励生产企业自行配送。建立配送关系的药品范围为省药械采购平台交易产品。
(一)配送关系选择
药品生产企业按照配送企业的承诺配送区域选择配送企业。药品生产企业原则上选择配送企业总数不得超过50家(生产企业自行配送不占名额),为保证全区域、全品种、无盲点配送等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必须至少选取1家具有全省配送能力的配送企业;集团型配送企业应以集团为单位作为选择对象。
(二)配送关系确认
配送企业对生产企业选择的配送关系进行确认;集团型配送企业的配送关系确认,由集团或集团指定的代表企业来确认。
三、药品配送关系调整
生产企业与配送企业配送关系确定后,应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的,除国家或省级组织开展的带量采购、通过一致性评价挂网采购、日常中因集团型企业的调整等特殊情况外,原则上每年一次,一般在12月进行。届时配送企业可调整已承诺的配送区域,生产企业可调整已选择的配送企业,重新建立配送关系。
四、配送企业的考核
药品配送企业必须按承诺及时配送在线交易产品,相关配送情况,省药械采购中心将定期进行考核,配送企业应主动接受考核。
(一)考核指标
目前考核指标为配送企业承诺区域的总体医疗机构药品金额配送率和订单配送率两项,如有调整将另行通知。
(二)合格要求
1.配送区域以省或设区市为单位的,药品金额配送率和订单配送率均不得低于80%;
2.配送区域以县(市、区)为单位的,药品金额配送率和订单配送率均不得低于85%;
对连续2个季度考核未达标的(一个指标未达要求,即视为未达标)配送企业,将终止配送关系,该配送企业一年内不得再参与我省网上药品集中采购配送工作。
五、其他事项
浙江省药械采购平台交易药品配送关系建立、调整等详见附件。
浙江省药械采购中心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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