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尽快提交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的通知
信息来源:浙江省药械采购中心
发布时间:
2021-02-05
阅读次数:12277
各药品和医用耗材相关生产经营配送企业: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加快落实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医保办发〔2020〕59号)、《浙江省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试行)》(浙药采发〔2020〕10号),我中心组织平台相关医药企业提交《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截至2月4日,仍有部分企业未按要求提交,具体名单见附件。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为做好疫情防控等工作,结合我省实际,请各相关企业通过登录浙江省药械采购平台,于2月28日前尽快提交书面承诺书,具体操作见我中心网站发布的《关于落实浙江省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非CA用户开通网上提交信用承诺书的通知》及相关咨询答疑等。
二、按照文件要求,对于未提交书面承诺的企业,自2021年4月1日起,不再接受其新的投标或挂网申请;自6月1日起,对已中标或挂网的医药企业及其产品,在保障临床需求的前提下撤销其挂网。
特此通知。
浙江省药械采购中心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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