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药品和医用耗材相关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加快落实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医保办发〔2020〕59号)、《浙江省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试行)》(浙药采发〔2020〕10号)的要求,现就我省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和失信行为信息报告等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承诺和报告主体
作为我省药械采购平台在线医药产品(含药品和医用耗材)挂网、中标或配送主体的医药企业或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下属子公司,作为信用承诺和失信行为信息报告的主体。
二、提交内容
(一)《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药企业,应在信用承诺书上同时加盖法人企业和承诺企业公章,详见附件1。
(二)2020年8月28日起,医药企业及其员工、委托代理企业存在属于《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事项目录清单》(2020版)且发生地在浙江省的,被依法追责或导致行贿对象被依法追责(含认定违法违规事实但决定不予起诉或处罚的情形)的失信行为信息,具体报告书见附件2。
三、提交时间
(一)信用承诺书。目前已在我省药械采购平台在线交易的医药企业,应于即日起至2021年1月29日前完成信用承诺书提交;新参加我省药械采购平台在线交易或后期需重新作出承诺的医药企业,按要求在提交投标(挂网)申报材料时一并提交书面承诺。
(二)失信行为信息。医药企业应自法院判决或部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30日(自然日)内应主动向省药械采购中心提交书面报告。
四、提交方式
(一)网上提交。适用于具有平台账号的用户,包括CA用户与非CA用户。请登录浙江省药械采购平台药械基础库系统,通过“网上材料申报”模块于相应材料名称下提交相关材料。具体操作参照2020年2月1日公布的《关于浙江药械采购平台企业材料网上申报系统上线试运行的通知》。
(二)现场提交。请企业法定代表被授权人本人或具有企业委托书的受托人,携带身份证原件至浙江省药械采购中心一楼10号窗口现场提交相关材料。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减少人员聚集,非必要请勿至现场提交材料。
五、其他事项
(一)对于未提交承诺书的医药企业,省药械采购中心将按规定拒绝其药品或医用耗材投标、挂网,或以其他方式向公立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的非公立医疗机构销售药品或医用耗材。
(二)医药企业报告失信行为信息应及时、全面、完整、规范,不得瞒报、漏报、不报。医药企业对判决、行政处罚决定提出上诉或者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不影响其报告失信信息。
(三)联系方式。联系人:监管科,0571-86409269。联系地址:杭州市下城区东新路江南巷2号(下城区健康服务产业园三号楼,浙江省药械采购中心)。
特此通知。
浙江省药械采购中心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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